,证明被告人李利斌用斧头砍伤被害人韩**、王**的过程;浚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受伤的损伤程度;调解协议及浚县人民检察院对韩**、李**(王**之夫 一人四处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利斌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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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8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8月11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8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张金伍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对引起打架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依法对被告人张金伍从轻处罚。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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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铜川市耀州区坡头镇冯兰村坡头组62号,农民。系被告人孟盈盈之父。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耀检刑诉字(2010)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盈盈犯故意伤害罪, 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害人李小锋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权利,但已领取的6000元应从赔偿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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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0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10月28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李新梅、李国民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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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忠飞,男,1972年8月9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李宁,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 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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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凤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玉平、被告人王 帅及其家属庭审后将赔偿款提存到法院,可视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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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贺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于贺泳得知被害人冷**多次给其妻子打电话而心生不满。于贺 于贺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于贺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贺泳对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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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2011年9月29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2]85号起诉书 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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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扣、钢锯等作案工具,在本区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东侧路段,采取用钢锯锯断等方式,盗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架设于此正在使用中的200对X0.4线径通信电缆线100 对该辩解意见,被告人吴栋不能提供其没有参与作案的证据,且同案犯吴希鹏的供述、指认笔录及被害人的报案均证实了该起犯罪,故对被告人吴栋的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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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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