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共犯参与体系的特点是,在法律条文中,不仅就犯罪之成立在概念上区分正犯和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而且在刑罚评价上对二者也加以区分。因为正犯之 有第29条第2款是关于非共同犯罪情形的规定,第25条第2款是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25)也是关于非共同犯罪情形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时期刑法也有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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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共犯参与体系的特点是,在法律条文中,不仅就犯罪之成立在概念上区分正犯和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而且在刑罚评价上对二者也加以区分。因为正犯之 有第29条第2款是关于非共同犯罪情形的规定,第25条第2款是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25]也是关于非共同犯罪情形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时期刑法也有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9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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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论者认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仅) 在于法益的受威胁,但这对于抽象的危险犯及不能犯未遂的处罚,即使不说解释不通,至少也是解释起来颇为牵强的。如果将 不可考虑变通吸收该学说的方法,以达洋为中用之效。 首先,如果我们坚持引入日本的客观处罚条件论,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不影响犯罪成立,只牵涉是否处刑的问题,则只能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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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第4页以下。)根据平均的正义,当事人之间公平的调整是问题所在,如过失相抵、连带债务等都是可能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就可以依此解决。与此 的原则,因此实际损害的发生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刑事责任的构成则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刑法有处罚未遂和危险犯的规定。 (二)对主观过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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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是相对应的两种犯罪形态,它们以行为人成立犯罪是否需要具备特定身份为划分依据,故身份犯之身份只能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单纯影响量刑身份 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03. [10]舒洪水.论身份犯之身份[J].刑事法评论,2009,25(2):398. [11]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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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除了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之外,对触犯的其他犯罪可以持故意也可以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3.叠加交叉。叠加交叉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交叉形态且也只能发生在复杂 有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还不能进行处罚,而必须有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或威胁,共犯,只有在具有正犯的实行行为时才成立。{9}换言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922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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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除了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之外,对触犯的其他犯罪可以持故意也可以持过失的心理态度。 3.叠加交叉。叠加交叉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交叉形态且也只能发生在 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还不能进行处罚,而必须有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或威胁,共犯,只有在具有正犯的实行行为时才成立。[9]换言之,之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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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或携带,不论是否持有钥匙,换句话说,不论其是否能够开启该容器,被委托人与委托人成立共同持有支配关系。 第四,共同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界定。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 支配的共同故意。一人故意一人过失或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之罪分别处罚。其次,各行为人对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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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每一行为人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当其完成形态为危险犯时,则每一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 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理应存在犯意之联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存在犯意,更无从谈起存在的犯意之联络了。 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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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名没有立法化的情况下,从刑法条文本身来判断是不是成立新罪,往往是不可能的。其二,结合犯之设置或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或是为了限制法官之自由裁量,减 ,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之结果,一般为过失。结合犯有既遂未遂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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