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密云支行)与被告张士增、 密云支行与被告张士增、王申红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士增、王申红向原告工行密云支行借款83万元,贷款月利率为4.2‰,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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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密云支行)与被告刘艳、 年4月24日,原告工行密云支行与被告刘艳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艳向原告工行密云支行借款78万元,贷款月利率为4.2‰,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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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和、中北亚科公司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我行向耿宝和提供借款184 600元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为60个月,即自2004年1月19 耿宝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宋建华的名片,证明宋建华的个人情况及工作单位。 2、耿宝和与宋建华于2004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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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委托代理人安友志,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司玉松,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职员,住该 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原告房山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贷款清单;提前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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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委托代理人安友志,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司玉松,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职员,住该单位 受偿;李岩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房山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贷款清单;提前还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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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贺峰,男,25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马克冬,女,44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个贷部 ]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为计算依据)。 二、北京金隆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王茂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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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 难以避免这样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机械推理的局面对一个人或单位向十个人借款甚至向一百个人付息借款,按民间借贷处理,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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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口头约定无效,不具有改变30万元款项的性质,因此30万元不是公款,是私人借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挪用公款罪侵犯的 王某行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一是王某向甲公司借30万元时约定作为还基金会的贷款,这是个人借款行为还是代表单位催收还贷款的职务行为。二是该约定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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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口头约定无效,不具有改变30万元款项的性质,因此30万元不是公款,是私人借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挪用公款罪侵犯的 王某行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一是王某向甲公司借30万元时约定作为还基金会的贷款,这是个人借款行为还是代表单位催收还贷款的职务行为。二是该约定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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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①、原武冈水电工程队出具的7000元借据不是向王松云个人的借款,而是向法相岩信用社借的贷款,借据上约定的月利息45厘系原告方 。该借款约定同年11月30日到期,借据上有刘金祥签的“以单位房屋作抵押担保”字样,约定月息“45厘”字样与借据上字迹不一致,被告对此予以否认。1992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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