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 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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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同居期间及同居前后没有形成任何借(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张返还的30000元人民币是原告在与被告同居期间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收取的礼金,系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被告莫红专用礼金还贷,原告当时也未持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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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育玮继承遗产,张风丽为付育玮的法定监护人,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债务义务。因本案所诉的债权债务同归于原告张风丽一人,故原告张风丽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郑红丽与付保国婚姻存续期间,上诉人张风丽与付保国同居并生子。被上诉人郑红丽与付保国于2007年11月13日协商登记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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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双方在七、八年的同居生活中共同创业,2007年7月9日双方自愿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以协议方式进行了约定, 认定协议中的50万元系赔偿款且违背社会公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上该协议中的50万元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款,且支静已按协议履行了部分款项,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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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主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不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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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告未出资;4、中国邮政储蓄定期储蓄存单一组,证明双方同居期间挣的钱及属于被告的钱存到了原告名下,共有1,108,000元,应当分割;5、被告 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本案中,原、被告的合伙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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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丽的债务,但石清丽对此否认。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李群新要求石清丽返还财产78200元,因 期间的财产应视为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建房屋四间两层,其支取存折上的款用于双方建房和平时生活,李群新都知道,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审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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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来看,被告事后已知道原告贷款50 000元从事经商,原告的行为属于为家庭共同经营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定。5、家庭会议协议。以证明当时对家庭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处分。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在协议后即给别的男子发暧昧短信和打电话,双方也未同居生活,因此双方未按协议履行。本院认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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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双方婚前互不来往,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虽然原、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姻基础不牢。因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 不当。上诉人称二人感情没有破裂,与事实不符,以此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双方是否有共同债权债务问题。上诉人称双方在打工期间所挣的工资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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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及新怡厂的法定代表人信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仝绪敏所提交的用以证明丁根亭与信焕系同居关系的证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和审理范围,其他的证据现不能 绪敏负担。仝绪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丁根亭和信焕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新怡厂依赖丁根亭在部队服役期间掌握的技术开办。在新怡厂经营期间,丁根亭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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