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财产尽管为其成员所有,但其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与其成员是可以分离的,尤其是任何成员都无权请求分割集体财产。[2] 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后来因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其原有房屋的宅基地的权利才成为使用权。另一种是无偿取得的,这主要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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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其一,土地有时而尽,人却生生不息,如果允许这种无偿分配的使用权自由转让或继承,就会使我国宅基地授还制度只有授出而没有回收,所有 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号],在该纪要中,北京市高院认为,农村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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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义务有:①正当使用义务。即权利人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须在批划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新批划 2005年版,第360页。 [10] 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以发挥其独立作用。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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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尽管为其成员所有,但其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与其成员是可以分离的,尤其是任何成员都无权请求分割集体财产。[2] 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后来因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其原有房屋的宅基地的权利才成为使用权。另一种是无偿取得的,这主要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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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语,涵盖了对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对自留地、自留山等的(性质不明的)土地使用权。 [10]刘守英,2008:《农地 和应用》,法律出版社。 [2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5:《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第3期。 [27]本刊县域经济观察员,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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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灭失)失去宅基地的,可重新申请并分得宅基地,此外的任何情形,如出卖、出租住房失去宅基地等,都不允许再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从《决定》的 农民可直接获益之基础建设; [6](3)可以让当地大多数农民利用土地征收后形成的建设项目间接获益,如可以通过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获得工商业利益之建设。除此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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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福利。[13]笔者认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角度考虑,上述理由均似是而非,站不住脚:首先,房屋确实事关农民生存问题, 予以明确。就立法本意而言,立法者显然是想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模糊化处理,为以后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打开方便之门。而且,在法律性质上,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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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0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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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租赁或抵押,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两种情形不予办理变更登记。5.6.3.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概念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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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等等。 对比以上两种观点,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一是因为根据宅基地取得程序,转让行为应经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备案,应进行物权登记 ,后果是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 (二)、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09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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