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侯心定,男。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州集团南阳时运运输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裴金朝,男。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 锡 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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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与被告姚明凡、被告新野县新兴驾校、被告刘春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闫峰于2009年 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费用共计438611.05元。由于被告新野县新兴驾校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豫R2338学轿车购买了交强险,且该事故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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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币46334.5元。三、第三人吴江太平洋财保对被告苏州市海晨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46334.5元赔偿款,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四、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国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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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还是属于“本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国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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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法定代理人冉战伟,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伟锋,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 残疾赔偿金30812.8元、护理费38843.14元,共计72055.94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2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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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223号,身份证号码:412901195604142517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农业路省汇中心5楼诉讼代表人:时军 ,故对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在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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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28000元,王忠强仍应支付田留柱、张秀真160089.70元,安邦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原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国选代理审判员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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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徐建荣。 委托代理人袁莎,女,1976年5月 标准赔偿误工费1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暂住证及王一实业集团精彩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为证,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暂住证没有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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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任总经理。 上诉人王昌勇与 ,主观上没有过错,事故是超载引起,受雇主的指使从事活动,不应承担责任。 安邦财保南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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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保单正本一份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一份,但未作为证据当庭出示。 被告安邦财保公司辩称:被告赵仁仲的陕K-F3695“丰田”牌轿车在本被告公司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4600元,由被告赵仁仲承担100元。 如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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