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人身权的具体内容。可见,法国民法典中,人格权法是依附于人法的。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人格权法作为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我国未来的 的民法典中的可能定位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格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沿用,并进一步发扬我国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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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如《德国民法典》第566条、第578条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房屋和土地租赁,[26]其他如瑞士、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国的民法,基本上 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2]《德国民法典》第571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的土地在交付于承租人之后,又出租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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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之时代精神(严格意义上讲,是商人精神必须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也是近代民法得以产生、发展的智力资源。 西欧近代化的主导性力量是商人以及商人自治下的 、平衡,就该意义而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与其说是近代资本主义精神的写照,毋宁说是罗马法的历史进化。 三、人性学说与民法体系 从罗马法到近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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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包括公平责任、痛苦抚慰金、特权与豁免以及免责协议。其中,责任保险在公平责任领域的作用较为典型。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根据第 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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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 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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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人法中关于人的姓名、身份权等的规定。法国民法沿用的是儿随父姓的原则,但这不利于姓名权的私有与平等保护。为改变该种现状,法国宪法委员会承认, 乱伦以及强奸所生的子女的姓名就不能基于此种指定。 由此对民法典与宪法带来的影响是深刻的。一方面,对民法中的某种权利具有宪法价值,使该种权利具有极大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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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求使得所有权绝对成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其破旧立新的特点反映了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彻底清除封建性财产权利的要求和决心。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为了统一分散在各 里,保留了一些封建土地制度中和封建财产制度里的东西。与法国民法典相比较,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言,德国民法典虽在100 年之后,却是落后的。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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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诺成契约顺应了罗马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它的效力最终被市民法所承认,成为与市民法契约并存的一种契约形式。但是罗马社会毕竟是奴隶制社会,公开主张人 ,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法国民法典》可以说奠定了自由主义近代契约法的基础。在此之后的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同样也确认了契约自由原则。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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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典的立法者显然缺乏“远见卓识”,没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相应的、合适的物权法规则,以致于奉大陆法系民法制度 一直按照“二战”以前的物权理论操作。上世纪80年代中叶的两权分离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适当分离的本质是所有权派生经营权,因此,曾被吹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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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的不适应性,并提出一些见解。一近代代表性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它的哲学基础是理性主义与概念法学。其试图以完善的立法穷尽社会一切方面 。(引《比较民法学》143页)。可以说是判例使法国民法有了“人格权”的概念。德国民法虽对人格权的内容与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但未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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