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法律内容的多样化;维系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士大夫,以独具时代特色人文批判精神及高度的文化素养,在宋代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古代固然不具有专门的职业 ,讼师一词尚未广泛使用。参见刘馨珺:《南宋狱讼判决文书中的健讼之徒》,载《中西法律传统》(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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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10]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 研究的。(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参见前引④,戴炎辉、戴东雄书,第97页。 [7]参见前引①,杨大文书,第43页。 [8]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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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10]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 研究的。(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参见前引④,戴炎辉、戴东雄书,第97页。 [7]参见前引①,杨大文书,第43页。 [8]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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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根本无法清楚地陈述自己的主张,此时就需要法官明确地向当事人阐述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而言,法官 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其所在地的居民只知道此人已外出务工,可能辗转数地,无固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案件审理因此陷入僵局。 针对以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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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10] 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研究的。(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参见前引④,戴炎辉、戴东雄书,第97页。 [7]参见前引①,杨大文书,第43页。 [8]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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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性法律文书的效力,如调节书、逮捕书、公证书、依法订立的合同书等。要约邀请有无法律效力是指要约邀请有无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要约邀请与要约相比欠缺 》,《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2.王利明:《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中国民商法律网/判解研究。 3.鄢青:《新合同法为经济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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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调解的一类活动,即那些带有判决的成分但并不违背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志的调解。此外,调解与判决[2] 的区别在于后者导致的是一种法律上明确分出是/非或胜诉/ 地体现在规定当事人出具甘结(自愿结案)这种通常的程序上,即由当事人签署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决(黄宗智,2001:第七章;参看 Hu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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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询问制度。在立案及送达环节,负责人员在受理案件及送达诉讼文书时要做好询问笔录,初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性格特征、职业、学历、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经济能力、 定时,不宜适用会审制。 (五)司法适用:倾听与交谈的艺术 审理制作为新型的审判委员会审案方式,其与会议制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增设旁听或听证程序以实现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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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到,实行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后,大学的法律教育若是与司法考试相脱节,就会出现“双重学校”和“离开大学”现象,致使大学 以实际指导。为培养实际技能,学员应当参与法律家的具体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此外,司法学院还应考虑每年召开若干次由担负带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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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文书证据规则和口头证据规则两部分。可见,证据规则从其证据形式上看包括文书证据规则和口头证据规则;从其规范结构上看包括容许规则和排除规则;从其 称证据之许容性。[21]证据能力的各种表述,除反映各国法律术语使用习惯的不同,还表征各国证据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区别,并进一步昭示各国法治传统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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