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涉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公布于众,使外人能清楚地认识物权变动的内容。各国法律正基于上述原因,大多明确规定物权变动 也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此原则,而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立法,不能使之与社会的发展脱节,变成僵化的没有生命力的禁锢物权法发展的原则。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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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要促使我们在物权变动的制度设计上给予其必要的关注。根据我国的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法律理念的状况以及我国立法和实务的现实情况,在不动产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2]李静冰,编.民法的体系与发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自印参考教材. [13]诗小雅北山[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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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要发挥作用,而且物权法也要发挥其功能。物权法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双方必然要利用买卖、赠与等 州采纳的自愿地役原则,法院只会要求越界建筑人支付象征性的损害赔偿。[17]这些立法显然是考虑到越界建筑的施工必然花费了成本,并且越界建筑既已建成,若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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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以及对形式主义立法的完善,而非物权意思之力。[18]而肯定说学者认为,形式主义原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不仅包括了物权变动的形式性要求 3(1960)。(P1-44)。 [26]David D Friedman.《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P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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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必须促进规模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而这需要首先加快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土地集中。 由上可见,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需要或者发展趋势上 就取得农地使用权。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已经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处分。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做法存在不妥。因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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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如果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依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的立法观念.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买受人如果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属于无权 3.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不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协调的困难 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大致有以下规范:《民法通则》第72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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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 在准不动产的范围之内,以便于在这些准不动产上采行登记公示的方法和物权变动的强制登记主义。事实上,我国现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已经规定了对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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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当事人之间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为日本立法模式; (3)要件主义,即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或者交付为要件,词为奥地利 )有限公司2003年4月版 [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 1995年第3期 [6]房绍坤(民商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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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特殊方式。 1900年《德国民法典》完全继承了日耳曼法的立法传统,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方式,即在法典中明确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法典第 是否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真正使善意取得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而得以建立。 《日本民法典》受法国民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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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要求物权在变动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这是各国立法者的共识,因此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均将物权公示 变动无效。此种方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第二,公示对抗主义,即法律只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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