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分居三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口广冶大厦1803号住房一套。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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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担。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邓×与被告刘××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1月28日 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并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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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裂,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未到庭应诉,其答辩状辨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系再婚,又属男到女家,是非常珍惜这段婚姻的。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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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家庭创造过任何收入。原告以婚后两地分居为由提出离婚并不是离婚的理由,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辨对本案的 和谐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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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双方分居是因为原告在外做生意而不是 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孩子还小,应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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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无和好的可能,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被告张爱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由于双方结婚时间长,平时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生育的两个子女尚年幼,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焦红艳与被告张爱杰于2002年3月6日在延津县原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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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为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我感觉俺俩没啥,以前因为家务事我动过手,我有过错,我有毛病,我改,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立芳与被告杨根修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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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25000元。被告魏东甫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一男孩,现孩子 家,尽管原告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如原告改正错误,被告均可原谅,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经人介绍原被告订婚,同年8月25日登记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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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告要求陪嫁物归我,并赔偿精神5000元。被告刘利强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是了解的,随着感情的加深,于2009年8 是伤害被告与家庭的关系,属无中生有。且原告起诉的情况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8月24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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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夫妻感情较好,原告所述被告经常喝酒、骂人摔东西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刘艳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不准予刘艳艳与朱启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艳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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