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对抗制模式转变,这主要是因为对抗式模式渊源于自由主义思想,被认为是是对于自由民主国家更为适当的体制。[7]由于在诉讼模式上转向了对抗制,那么必然也继 尤其是意大利作为一个传统的大陆法国家,缺乏英美国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极端的契约自由精神,社会公众难以接受完全通过控辩双方的交易来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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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原则”。尽管法律对于合同债权的规定很多,但多为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也可订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非典型合同。由此可见,民法关于合同债权的规范 物权法定主义维护交易安全、实现交易便捷等积极效用的工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契约自由的机制引入物权法上的类型创制,有效地克服了大陆法系物权法定制度的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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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其法制的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转向社会,“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发生冲突,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的地位受到了影响。然而 科学技术、管理、信息、人才咨询等要素也在国际交流中广泛进行。“以要素自由流通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正在拆除各种围墙藩篱,跨越各国边界,编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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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本文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同一些流行的观点进行了商榷。关键词:民法/本位/契约/形式/实质关于民法的本位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通说把民法分为古代、 自由,由此形成了一系列通过个人享有较大的行为自由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的原则,如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然而,进入20世纪后,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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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结论: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和民法典中不必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字:物权行为,契约自由,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特有的民法理论,后被中华民国的 ,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时,人们忽视了债的强制力和物权法定主义,把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一厢情愿地推向了极端。 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债的履行行为(交付)不仅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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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扩大经济自由,会面临种种实践困难。因此,我们应该吸取英美法的历史经验,积极 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19]在民法上,“契约自由的限制”代替了“契约自由”,“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代替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无过错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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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成 社会即国家 社会由互动的团体构成 市场价值 改善了的市场价值 非市场价值 自由 实用和中立 平等 新公法理论和法律程序理论(甚至其进步的分支)的核心 政策问题,但公共政策分析本身是客观的和确定的,等等。根据现实主义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分析方法,现实主义本身有关社会固有目的能够得到认定的观念,或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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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一方掌握着“命令”一方难以知晓的大量信息),“意志支配”型行为协调比“意志自由”型行为协调的协调成本会更高,经济学家将后一种成本又称为“组织管理成本 国家强制的法律手段。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内在合理性。 (一)、“平等主体契约自由”表象下的强弱博弈 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中,平等意味着相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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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于让当事人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程序二者之间进行权衡。[15]它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让其自行判断是进行冗长耗时、劳民伤财的诉讼,饱受煎熬的等待之苦, 契约方式处理与他方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就是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如前所述,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反映到诉讼法中即是当事人对于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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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方式主要是指法律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没有采取的情形。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双方既然已经表示无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其协议应不具有法律拘束 能得出对 A 适用的 Y 同样适用于 B,除非 Y 为 X 全部包含,但关系契约与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显然没有这种逻辑包容关系。 其二,合同与家庭协议在法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36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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