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理由;其三,该说在我国无法适用,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结合犯,并且只有抢劫罪、强奸罪等基本罪名而无抢劫致死伤罪、强奸致死伤罪等加重罪名。 第二说 下如何适用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区分实行行为与事实行为,充分考虑实行行为的不可分性和事实行为的可分性。实行行为,作为符合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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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为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为标准;强奸罪的量刑情节中,既有犯罪主体的人数标准,也有犯罪对象的人数标准;抢劫罪的量刑 毒品罪为例,立法及司法解释说明,制造运输贩卖一次或零点一克毒品即构成犯罪(这是否合理,另当别论)。以其他犯罪为例,杀人一次或一人即构成犯罪;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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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性,做到认定容易,且排除恣意性的犯罪论体系应如何构成呢?首先,必须有某种程度的分析思考。直观地判断是否犯罪(整体的考察法)是危险的,无论如何都会使 地点等待、观望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根据形式的客观说,甲已经着手实行了强奸罪,故应认定为强奸未遂。但是,这种观点明显不当。正因为如此,部分行为无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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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40]此种观点值得赞同。应当区分侵犯某种人身利益与侵犯该种人身利益引起的结果。某些性骚扰行为构成侵犯身体权,但是,性骚扰行为是否侵犯劳动权、合法休息权、 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6]参见李拥军:《宽容与不容:现代社会法对性调整的特点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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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处罚情况作出分析,所以是否及如何确立量刑基准在立法时基本上未予讨论。那么,将法定刑档次的交接点或未从重从轻的基本构成情形作为基准点,显然就是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按前述论者的观点,处于交接点的10年有期徒刑自然应是强奸罪的量刑基准,但是,事实上这种仅据法律规定所作的简单判断并不可靠。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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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处理新设的条款与原来条文在犯罪构成、刑罚设置等方面是否协调一致,配合恰当,是否适当地放入了刑法中。2.增加内容类。考察几 都做出完全一致的理解,更不意味刑法中的用语要和其他部门法的用语完全吻合。例如强奸罪中的暴力和抢劫罪中的暴力含义即不一样,后者可以包括故意致死的暴力行为。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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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处理新设的条款与原来条文在犯罪构成、刑罚设置等方面是否协调一致,配合恰当,是否适当地放入了刑法中。 2.增加内容类。考察几 都做出完全一致的理解,更不意味刑法中的用语要和其他部门法的用语完全吻合。例如强奸罪中的暴力和抢劫罪中的暴力含义即不一样,后者可以包括故意致死的暴力行为。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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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我国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与单一制相吻合。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区分正犯和共犯,在构成要件层面将所有参与者都视为等价的行为人;另一方面,我国刑法重视主犯、从犯 一笑了之,毫不理会甲。按照刘明祥教授的观点,乙无罪,甲却成立强奸罪的(教唆)未遂。再如,无业人员甲教唆其丈夫乙(国有公司财物主管)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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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的概念范围上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根据其是否要求以结果为构成要件,分为实害犯、危险犯和行为犯。实害犯要求一定的实害 犯处理;如果不够,就以强奸罪判处。 (四)对定罪性犯罪结果的未遂、中止和对量刑性犯罪结果的未遂、中止 在行为未遂、中止情况下,区分对定罪性犯罪结果的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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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缺乏成立事后抢劫所要求的暴力、暴力威胁行为与故意。而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涉及如何理解分则规定的问题。 如果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刑法 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或犯罪论体系)。这种体系虽然区分了第一阶段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第二阶段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否的判断,但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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