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物权法》一改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中规定专利权质权的立法体例,[1]秉承《担保法》的立法传统,在权利质权一节专门规定了专利权质权制度。与《担保法 》的这一规定即值商榷。 《物权法》在通盘考虑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形之后,在其总则第15条中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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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负担行为)无关。 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根据萨氏的思想,德国民法发展了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各项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物权 民法典》作出了贡献。 其次,否定说其中一个理由是从方法论上作出批评。即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玄妙,违背交易常识或交易习惯,该批评实际上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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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旧《民法典》乃至于1923年《苏俄民法典》),其对物权概念和理论的采用以及物权部分的立法体例,均源于《德国民法典》。[27]甚至在法国,虽然基于 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18页。 [5]作为所有权变动的法定方式,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经登记而发生、遗产所有权变动由被继承人死亡而引起,对此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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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相反,转让人制成了所有权转移契书,主观上确实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尽管尚未实际交付给受让人,所有权发生转移。[1](P261262) 可见,契 模式下转交付的制度设计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依现行法的规定为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目前多有学者对物权变动的模式进行探讨研究,争论主要围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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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之外。另外日本也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2德国主义。既登记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外的法定形式,是不动产物权契约成立或生效要件。德国民法 ](第一册)之79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 参看注[6]中的相关部分。 [9] 参见注[4]书之62页。 [10]参见注[7]书之9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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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成本,因而有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调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5 条的立法理由明确:易于转移乃动产之特色,凡以动产担保债权之标的物者,须使用权债权人占有其动产, 的规定却不尽相同。以德国为代表的部分大陆法国家主张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发生变动的效果,且赋予公示以公信力。而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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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 原因而受影响。总之,以上所谓之立法例,实行实质登记审查主义的立法模式,具有公信力,而公信力主要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从而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三、我国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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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说,外观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中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外观认定其效果意思的立法原则和学说,与民法相比,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适用 应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其具有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在物权变动中,一经登记即推定物权变动的合法存在。 5.不动产物权登记优于异议登记。 6.考虑到我国的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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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具有显而易见的立法政策上的倾向性,其法定性较强,而且因其数额一般较小,可将法律规定作为公示方法,并且赋予其既确认物权变动的效力,又能对抗第三 时,何者为先,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颇具争议。关于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实行顺位的学说,一般归纳为以下五种:1.法定抵押权优先说。此说认为,为确保法定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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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而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 原登记无效或者撤消之原因而受影响。总之,以上所谓之立法例,实行实质登记审查主义的立法模式,具有公信力,而公信力主要是保护财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和利益,从而确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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