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原告范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员工季某某驾驶的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本起交通 、鉴定费收据、交通费发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律师代理费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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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大渡河路处,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牌号为沪XX的小客车相撞,原告倒地受伤。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 垫付169元),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由法院酌情判决。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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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正常行驶途中,遭被告余嗣福驾驶的机动车撞击,致使原告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上海第十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左 在事故发生以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4,538.10元、饮食费112.60元,请求与本案一并处理,原告唐明凯认可并同意一并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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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30分,被告储xx驾驶牌号为浙AU8323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倪xx)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同方向在周祝公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原南汇区周祝公路、建设桥西 费用,就此原告虽然提供了有效凭证,但其中部分费用与就诊时间不对应,部分费用(交通卡定额发票)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有关,故交通费由本院酌定为150元。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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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到311公路239KM+700M处,与同方向骑电动二轮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泽是车辆所有人,也应当对此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对该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整容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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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航海东付10号线杆处时,与张作俊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原告及张一帆)相撞,致原告及张一帆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被告冯智勇就本案肇事车辆豫A96G23号轿车已在被告平安财保河南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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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认为华东政法大学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伤残评定的时机不恰当,评定结果与事故性质缺乏关联性,评定结论错误,不具有法律性,为此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 ,具体数额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本院酌定。关于车辆损失费,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确在事故中损坏,具体数额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本院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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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保险安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丽霞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侯勇明驾驶的豫EC8856号轿车在安阳市人民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发生相撞,造成原告牛丽霞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后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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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豫DC1295号轿车在被告安邦财险公司有最高赔偿限额122000元的交通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保山已支付原告各项赔偿合计30000元。被告安邦公司未对原告 闫遂香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保山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闫遂香受伤后,对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安邦财险公司理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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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4日7时45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横穿马路时在本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处发生碰撞,构成事故,致原告受伤。同年6月7日,交警 ,在无其它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本次诉讼所提供的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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