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公职的资格,可以说是一种对症下药的预防手段。遗憾的是,我国尚未意识到剥夺受贿人员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资格在预防受贿犯罪中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三、对完善我国受贿罪 亲友的财物,所以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其次,该行为也不符合斡旋情形下的受贿罪构成要件。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经理为亲友谋利而没有收受亲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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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导、劝说、怂恿、请求甚至胁迫,从而引起了或坚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意,并实施了具体的受贿行为。依据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理论,教唆人(家属)的行为 方式、资金来源公开化 有些单位为了销售商品和承揽业务,集体决定或以单位为名向自己的业务员发放高额促销费,鼓励其业务员行贿争取项目、工程和销售商品,妄图使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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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如果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就要依受贿罪的规定 ,是合法收入。其四,如果超过规定提取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超过部分应该以受贿处理。其五,如果以收受回扣或者手续费为名,收受对方财物,并在经济往来中不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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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就是后一种情形。有关法条在分别规定受贿、行贿等贿赂犯罪的定义和一般要件后,紧接着以第二款的形式规定经济往来中的贿赂,自然不必将一般要件全部复述一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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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导、劝说、怂恿、请求甚至胁迫,从而引起了或坚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意,并实施了具体的受贿行为。依据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理论,教唆人(家属)的行为 方式、资金来源公开化 有些单位为了销售商品和承揽业务,集体决定或以单位为名向自己的业务员发放高额促销费,鼓励其业务员行贿争取项目、工程和销售商品,妄图使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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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受贿的,能够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在我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 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就构成影响力交易罪。影响力交易罪和受贿罪都属于腐败的形式之一,但是本质不同,受贿罪是权钱交易,影响力交易罪是影响力和钱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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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而选择性客体说是与犯罪直接客体和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相悖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任何受贿行为,都是以权谋私 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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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道路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从被动受贿开始的,也就是经不起行贿者的糖衣炮弹的攻击,背离公共权力,滥用公共权力,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在有些案件中, 。可以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张旗鼓地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及决心态度,及时报道这方面的动态。切实做好可能诱发和滋生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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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各种形式的公务受贿犯罪行为的本质,对此国外也有许多学者持相同的主张。[4]还有一种观点与此类似,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例如,在受贿后尚未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虽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但并没有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若将国家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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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7页。)比如当前社会上较普遍存在的一种感情投资行为,有些人为了将来获得某种利益,放长线钓大鱼,不惜重金收买拉拢某些 本人,而是巴结市长这把椅子。就是说,单纯受贿行为中,贿赂的给予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的职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体现了贿赂犯罪的根本特征。 (四)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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