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死者任红丽无责任。冯少玲诉至法院,请求高忠杰、安邦财险濮阳支公司赔偿医疗费8 781.69元、误工费4 364元、护理费4 196.40元 、变更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冯少玲医疗费8781.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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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良、被上诉人赵保民及委托代理人金凤到庭参加诉讼,刘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占军代理审判员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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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元,因原、被告所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00元×4座。故原告的此请求属被告理赔范围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永旺审判员王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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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庭审,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湘BF130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黄梅香、黄炼、黄国庆11万元,赔偿刘邦6553.5元;在该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黄质斌、李友珍、黄梅香、黄炼、黄国庆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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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六条的规定,上述1-10项损失金额累计124529元,由被告安邦财保信阳支公司按每人责任限额赔付原告损失10万元,超出部分24529元及第11项 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4529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长慧10万元;由被告翟献良赔偿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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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被告承担。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及理赔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 池 涛审判员王生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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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存在瑕疵,考虑到原告就医需要,本院酌定1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财产保全费280元,因该项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当事人负担,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伟鹏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 25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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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汤嗣国,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1年7月28日晚18 残疾赔偿金224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67477元,其中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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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伟国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德宝大厦二楼203室。代表人 元。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经济损失2038.04元,没有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故被告黄庆国、黄柳全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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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陈安荣误工费1049.19元、残疾赔偿金18236元、精神损害 /2)*10%]元,一审判决对该项损失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江苏安邦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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