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丰县嘉定镇府前路口“和平饭店”前(非机动车道内)起动往马鞍山方向行驶,在起动向前行驶过程中,刮擦在其行驶方向左侧的行人俞先兰后,该车左侧后轮碾压 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其责任限额为150000元。 原审认为,李军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交警部门认定李军负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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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雷炳均应承担主要责任外,上诉人因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人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 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文露准上诉称其并非横过马路而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这一事实,应以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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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专用行驶证、牌,不得无证牌驾车,驾车时应携带行驶证,并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只限残疾人本人使用。第六章交通肇事处理原则第十九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城乡道路上行驶(走)的各种车辆的驾驶、乘骑人员及行人,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者,应向事故处理机关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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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第一款第(三)项改 。十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由执勤交通警察当场决定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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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汇中小区门前左转弯进小区时,碰撞同向在非机动车道行走的行人陈秀云,造成陈秀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 因此,一审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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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构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杨红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骑车行驶,虽属违法行为,但其与此次事故的构成无直接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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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被告赵建军承担。被告成建从作为专业驾驶员,驾驶车辆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在非机动车道内将原告撞伤,被告成建从的行为违反了职业要求,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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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被告张××辩称,被告××公司车辆停在机动车道上放客,已经阻碍了被告张××车辆正常的通行。被告张××被迫行驶到非机动车上。因此被告张××对本次事故不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是被告××公司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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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往桃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临湘市南太路地段时,因未各行其道,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做事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 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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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认定,被告杨某未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11月11日,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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