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12日,原告骑助力自行车在新松路与被告唐某驾驶的沪CAL0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损人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3,937元、交通费295元、助动车修理费1,200元、装车费68元、误工费7,704元、营养费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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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愿意共同承担安装费用。安装完毕后,被告也给了原告铁门钥匙,原告自己也将其助动车、自行车也堆放夹弄内,该夹弄是个死胡同,不影响原告通行。双方曾在居委调解过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10号与9号夹弄之间的铁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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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助动车在本市中山北路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中山北路2917号门口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被害人熊某发生碰擦而 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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