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物业共用 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第二十条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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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核实,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五)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方案实施方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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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以下标准缴存:(一)住宅物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售房款的1.5%缴存 办法规定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第十五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在专项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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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 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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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补交,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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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维修,其费用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受益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住宅、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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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 的比例分摊。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每年年初应当根据住房实际维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房产管理局,已售公有住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项目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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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包括其他转让协议,以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如下: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 /建筑平方米。二、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应当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三、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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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加大归集力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的 方式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将该楼盘的维修资金预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一)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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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克东多缴交的4190元物业维修资金应当由谁承担返还责任?2008年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 基金管理使胜办法》(2000年12月26日起实行)的有关规定,代收物业维修基金是售房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向被上诉人胡克东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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