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由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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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缴存手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补缴自《条例》(国务院262号)发布 管理中心发出《通知书》,限期整改或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密切配合,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经贸、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工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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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 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应采用转账方式,将职工账户资金划转至调入地管理中心。调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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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本办法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 条 管理中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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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 贷款,管理中心应与其进行面谈,核实有关情况。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借款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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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 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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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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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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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 》,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第十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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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缴存比例,并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之月起欠缴职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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