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完善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 对上述情况的发动再审,既没有时间限定,也没有次数限定,就使得再审程序制度无形之中扮演了两审终审后第三审、甚至第四审、第五审的角色,从而不仅严重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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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具体体现。 第五,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它表明两个审级的法院各自作出的裁决都具有 。不过,为了引导当事人对裁判遗漏优先选择适用补充判决,可明确规定当事人补充判决免缴诉讼费用。 一审裁判遗漏时,若当事人未能在60日内提出补充判决申请,则发生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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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具体体现。 第五,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它表明两个审级的法院各自作出的裁决都 价值评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p192 [10] [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P1340 [11]在德国,裁判不正当地复述了法官的意志称作宣布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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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比较薄弱。但是我们无法回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从宏观上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并不十分明确;从微观上说审理案件 集中在二审,对法官也是非常不利的。所谓二审直接改判就是一审终审的认识曲解了两审终审的含义,两审终审不是就一个判决结果必须经过两次一审审理,而是经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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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四、 事由入手,确立再审之诉制度,即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交给当事人根据再审事由来启动,完全取消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入,褪去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固存的超职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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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四、 事由入手,确立再审之诉制度,即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交给当事人根据再审事由来启动,完全取消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入,褪去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固存的超职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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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四、 事由入手,确立再审之诉制度,即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交给当事人根据再审事由来启动,完全取消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入,褪去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固存的超职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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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造成了少数当事人的投机心理。只要不服终审裁判,就去设法要求抗诉,同时也给抗诉权“寻租”提供了隐性市场。由于抗诉 再审事由入手,确立再审之诉制度,即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交给当事人根据再审事由来启动,完全取消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入,褪去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固存的超职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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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界定。而且,从诉讼制度上说,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局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作任何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可以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符合我国追求实体正义的司法目的。但任意扩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不对检察院抗诉作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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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 对重审判决上诉以后,第二审法院应当自己进行裁判,不得再发回重审。当事人对于两审终审的生效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后,上级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时,应当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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