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从现场机动车停车位置及与自行车相撞点距离看,作为祁永胜在事故发生一瞬间虽采取了刹车处置措施, 处理大队作为专业机构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经本院再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确认。 庭审中,围绕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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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客车临近时向左转弯斜过道路。顾敏遇情况时措施不力,造成小客车与自行车相撞,李邦范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3年11月27日崇明交警大队作出第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顾敏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措施不力,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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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时,因制动措施导致车辆失控,在车辆失控侧滑过程中与自行车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由祝军驾驶的豫SM4649号鸿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 的相关标准计算。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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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在该路口未按规定下车推行,导致湘JB9536号车辆与自行车相撞,造成周宗裕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8月29日死亡。常德市公安局交通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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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车道行驶,同时,被告李加德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无牌两轮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袁尧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 德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部门对此事故的责任划分恰当,本院予以采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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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的、被动的,而林桂好所骑的自行车是动态的、主动的。两车并非相撞,而是汽车被自行车所撞。3、自行车撞向汽车的路面刚好是一个斜坡,自行车自然 的,机动车一方可以主张减轻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范永根驾驶机动车与自行车驾驶人林桂好发生交通事故,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被上诉人范永根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林桂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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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路由芙蓉广场往板塘铺方向行驶,至事发地段遇原告骑自行车在其前方正常行驶,轿车右侧与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湘潭市 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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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洪在另案中人身损害的损失数额为46457.12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正洪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上诉人季贵勇驾驶的被上诉人季贵云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相撞 上诉人刘正洪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作出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认定的情况,判决上诉人刘正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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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洪在另案中人身损害的损失数额为46457.12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正洪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上诉人季贵勇驾驶的被上诉人季贵云所有的微型普通客车相撞, 上诉人刘正洪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作出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认定的情况,判决上诉人刘正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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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方同方向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原告郝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肇事,造成原告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被告高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鉴于本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肇事,且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80%。被告高某某作为被告高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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