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五)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六)未按规定公示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收费的。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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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废油和报废的铅蓄电池等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修车或者陈设、堆放配件等实物,不得擅自占道设置广告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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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站检测合格,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厂。第十条凡从事机动车辆一、二类维修(护)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整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及二级维护竣工车辆,必须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排气检验达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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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制度;(七)公示其他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服务制度。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有关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 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二级维护作业应当全程视频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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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支付费用或者 假冒伪劣配件;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配件。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凡入库配件应当科学分类、编号上架,办理进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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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合格者,发给《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对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出厂时,必须向用户提供全部材料明细表、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并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和保修条件。第十九条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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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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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信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的业户,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交通行政主管 全部技术档案等文件提供给托修方;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伪造、倒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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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条件以及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公布的具体条件。第五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资质,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维修作业场所的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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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营业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机动车配件销售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交付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商用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为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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