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就无法说清类似举动犯、危险犯,以及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为什么都是犯罪。因为如果没有危害结果,就不会有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的 先判断刑事责任能力,也意味着还未认定他是否构成犯罪,就着手解决他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既违背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也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为从理论上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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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者说是适用原刑法第79条的规定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这种所谓的新的“犯罪”只不过是一种具有一定的社会 ,这似乎又应该被视为纯教唆犯只是在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如此复杂的犯罪问题完全由具体司法机关解决是难以保证罪刑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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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害,同样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我国刑事立法上明确强调要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此而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的就是行为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 。既然没有抢劫预备的形态,也就不存在吸收或数罪并罚的前提。更由于行为人最后取得财物的实际手段是秘密窃取,因而对其行为当然应该以盗窃罪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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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害,同样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我国刑事立法上明确强调要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此而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的就是行为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 。既然没有抢劫预备的形态,也就不存在吸收或数罪并罚的前提。更由于行为人最后取得财物的实际手段是秘密窃取,因而对其行为当然应该以盗窃罪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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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样以及理论上认为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二是国外处罚犯罪预备通常限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且通常不设处罚犯罪预备的总则性规定,如日本、 指挥人员发现并及时通知机组人员,从而避免了一场机毁人亡的惨祸,事后,美国法院追究了机组人员的刑事责任。[73] 应该说,在现代社会,国家最重要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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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而值得提倡的。此外,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而确立了罪责刑相 故而,累积盗窃数额,以一个盗窃罪就可以完整评价。可见,以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只能将典型一罪排除出去,而最终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之际,还必须结合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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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 。按照传统的认定方法,乙与甲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乙对盗走汽车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⒂可是,乙虽然对甲盗窃汽车实施了帮助行为,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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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爆炸,应成立爆炸罪的预备,而不是爆炸罪的未遂,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和犯罪预备的规定进行处罚。检察院认定为爆炸罪未遂是错误。 ,被告人王廷明破坏公路标志,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廷明盗窃路名牌四个的行为不足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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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陈某、张某、顾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 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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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故甲不可能承担事后抢劫的刑事责任。若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而乙的望风行为不属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则乙在逃跑过程中对被害人 表明多人参与斗殴。因此,行为人实施捏造、聚众行为时,还只是上述犯罪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4]又如,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4项和第5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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