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发生矛盾,加之被告不理智的语言伤害了原告,致使原告对被告产生怨恨而诉讼离婚,被告对自己行为很是后悔,一定痛改前非,从孩子和双方的长远利益考虑,请求原告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晓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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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接原告及孩子回家未果。2012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在庭审中未充分举证证明双方的感情已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熔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熔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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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秋英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秋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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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现原告应从孩子健康成长及家庭长远利益出发,不宜坚持离婚。双方应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 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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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马铁良与被告王春洋离婚。二、 婚生男孩马甲、马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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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慧和被告杨小猛离婚。二、婚生子杨林由被告杨小猛抚养 原告李慧于明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小孩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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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娅与被告曹朋飞离婚。二、婚生女儿曹××(2009年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娅负担150元,被告曹朋飞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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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0日作出(2008)淮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现两人一直分居生活,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 郑迎龙由被告郑松峰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文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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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生活环境为宜即小孩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闫翠敏和被告张明景离婚。二、婚生女张慧茹由原告闫翠敏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翠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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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玉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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