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竞合”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几无适用之大的价值),却使不动产物权公示与公信制度以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近乎于空置。但其运用在理论上可以使物权关系和债权 ,第72页。[90]转引自肖厚国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第72页。[91]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5-60页。[92]参见苏永钦:《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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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出发,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客体的特定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效力的无因性原则,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编的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以下。 [22] 参加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以下。 作者:陈本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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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价值。[8]我国物权法草案委员会审议稿显然采信了类似的观点并且走得似乎更远。有对比才会有新的发现,文章拟对二者从性质、适用范围、公示方式和实现方式 法与普通发的关系的一般原则,对动产抵押并不作十分详细的规定,对未规定事项,准用民法典的规定,在日本通过登记对动产抵押进行公示,而台湾则借鉴美国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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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占有之变动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而不动产物权的存在与变更则以登记及登记之变更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占有动产之人,易使人误信其为权利人而自其处受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323页[iv]梁慧星等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82页;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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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8]我国物权法草案委员会审议稿显然采信了类似的观点并且走得似乎更远。有对比才会有新的发现,文章拟对二者从性质、适用范围、公示方式和实现方式 法与普通发的关系的一般原则,对动产抵押并不作十分详细的规定,对未规定事项,准用民法典的规定,在日本通过登记对动产抵押进行公示,而台湾则借鉴美国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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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客体的特定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效力的无因性原则,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以下。 [22] 参加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以下。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本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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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本质上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体现。物权法的其他相关条文还确立了物权公信原则。公信原则与公示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公信原则 原则,但通说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因而直接照搬,是否妥适,尚值研究。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期待物权法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如物权法关于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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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不是该类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对抗要件。但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对该类特殊动产,占有没有公信力,应以登记完成 取得制度的运用,还涉及到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 参 考 文 献 [1]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16-17,28. [2] 梁慧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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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少数未进行保存登记的不动产之上。[7]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应通过公信原则或登记更正程序来解决,不适用善意取得。[8] (2)肯定说。持肯定 页。 [2]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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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商标权利这种无形财产能为权利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 由此可见,物权公示制度不仅在物权法体系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价值,而且物权公示制度的影响也已经深入到其他的法学 ,第263页[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 ,第4辑 《论公示和公信原则》。 [7]张义华:《物权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7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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