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储安平,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赵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 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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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其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且在事故中无责任,应予得到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718.47元、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营销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家忠审判员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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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朱俊红的委托代理人赵传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胸椎压缩性骨折的事实。开封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讼中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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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月工资为500元,2009年9月以后月工资为350元。原告安邦财险开封支公司于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为被告缴纳了一年的社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滕建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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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周某甲、周某乙以王某甲、王某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损失为医疗费93031.99元、 20552元×16年)、丧葬费1583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477133.99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超过部份由其与王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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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月工资为500元,2009年9月以后月工资为350元。原告安邦财险开封支公司于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为被告缴纳了一年的社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被告滕建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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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月工资为1800元至350元不等。原告未给被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被告以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支付其欠发 应支付被告韩予东已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3891.60元;三、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支付韩予东双倍工资9700元,补发低于开封市最低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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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同上,居民身份号码320919491023425,系被告张联国之父。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楼。 及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二、被告吴智林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安邦财保江苏分公司是否应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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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人民币11059.59元。被告陈更辩称,应该由被告安邦公司赔偿,与其无关;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50元,而不是原告主张的650 59元和645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支公司和被告陈更各负担33元和5.5元。 如果未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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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桂DK07XX号两轮摩托车的投保情况。被告安邦梧州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 损失人民币120000元给原告林柏全,减去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应再赔偿119000元给原告林柏全;二、驳回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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