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二被告提供贷款28万元,用于二被告购买延庆县金色假日酒店16层1632号房屋,借款期限自2003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贷款月利率为4.2‰ 中存在违规行为,且现在无能力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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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二被告提供贷款23万元,用于二被告购买延庆县金色假日酒店2层231号房屋,借款期限自2002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贷款月利率为4.2‰ 的错,所以二被告不同意解除贷款合同偿还全部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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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抵押的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故未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建行城建支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1份、核定指标通知书1份、转存凭证1份、拖欠 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张海宁所购房屋至今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建行城建支行未取得抵押权,因此建行城建支行有权要求基业公司依约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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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用以抵押的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故未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建行城建支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1份、核定指标通知书1份、转存凭证1份、拖欠 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韩秋滨所购房屋至今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建行城建支行未取得抵押权,因此建行城建支行有权要求嘉业公司依约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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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五路支行。2001年8月28日,中行纬五路支行与张海涛在郑州市房管局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签订后,中行纬五路支行如约发放借款,后 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付款的支付来源。另查明,张海涛并未实际占有本案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所涉及房屋。原审法院认为:德亿公司称向中行纬五路支行支付首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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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本息金额人民币6426.46元。首都工程公司为冯庆三承担抵押登记生效前的全额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期满之日后6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冯庆三与建行丰台支行、首都工程公司三方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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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开发区建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保证期间由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 与被告王春华、被告北京名流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王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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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被告单景业对原告建设大兴支行的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单景业所有的北京市大兴区同兴园小区10-10-506号房屋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与被告单景业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单景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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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交行天坛支行贷款36万元用于购房,信德开发公司对前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交行天坛支行如约发放贷款,但顿爽数次逾期偿还贷款,截止2009年5 开发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交行天坛支行提交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进帐单、欠款明细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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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9日,连天雪、成铭公司及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1、连天雪为购买成铭大厦的房屋,向 ,取代信达公司行使上述转让债权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承担本次移交的原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债权、还款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风险与责任。 债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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