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的,因为该制度的设计同物权立法的大多数原则均发生了冲突。比如,优先权如果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则必然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相冲突,对善意第三 和禁止扣押财产作出规定;对于特别优先权问题,可以通过设立法定质权制度和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来解决。 注释: [1] 日本民法则称之为先取特权。 [2] 金世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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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尤其是在经营资金短缺时,非公有制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得不到银行正常的贷款,而在税收检查、工商管理检查时,非公有制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却常常莫名其妙 能是民事权利的来源呢 物权变动的模式应该是:基于债权合同,当事人之间只产生请求权;基于物权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 四 其他问题 物权立法,还有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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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能够同时导致债权和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但是,附加登记之后,物权变动也发生。通说认为我国相关法律采用此立法体例。 我国立法过去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 登记说。法院可专门设立一个不动产登记法庭,专门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法官在登记的时候要进行实质和形式审查,当然应严格地依法审查。 其次要健全登记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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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确认物之归属。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它的公示作用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登记起到公示 判决,登记部门才能予以纠正。比如,法院对已颁发产权证而要求房产确权或者更正登记的民事案件不予立案,要求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而行政主管部门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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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未经登记者无效。不动产登记制度,世界许多国家均确认为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方法之一。不登记,物权即无 他取得的不是所有权。为了解释这一矛盾,在采取法国立法制度的日本,学者创造了许多学说,主要有不完全物权变动说、第三人权利主张说、诉讼法构成说、公信力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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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浩教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发源于德国,而为近现代民法所广泛采用。⑴但是,德国的立法完全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传统,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典》从日耳曼法中吸收的,最 方法,可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观上比较方便地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确定自己的意思表示。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因而,在不动产交易中,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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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还是在立法上都不应该排除还存在着其他方式,比如不动产占有交付的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公示方式。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显然,如果认为农业信托公司公司取得所有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就不再纳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清算范围之中。如果这部分房产所有权仍归属房地产商的话,那么就要作为破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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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出现,不乏 归属的静态安全而一概否认第三人对盗赃和诈骗所及财物之善意取得,是否符合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旨趣?第二,我国《物权法》未对盗赃和诈骗所及财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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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交易安全之保护,各国物权法还建立公信力制度。尽管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密切相关且皆具保护交易安全之功能,但笔者认为,两者在保护交易安全 成为诉讼时效制度之客体,有失妥当。理由在于:该观点在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益比较方面明显失衡。该解释所追求的立法效益是为了防止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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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的学术上,都承认当事人可以将原因存在明示或者默示地约定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当然,法律上如果基于政策考量,禁止当事人约定此种条件,也是可以理解的。 受人发生交易。如果买卖合同最终被判定为有效,显然一桩不论采取何种立法原则都认为应当鼓励的交易没有发生。并且这必然导致标的物不容易进入流通领域,对社会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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