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共同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徐州古彭地下商场管理处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其将人防工事用于商业经营,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 为损失的80%。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第三,关于徐州市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本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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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据此,原告在租赁9号铺面经营期间,被告已经受让临城商场,并取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原告和 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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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4日与酒店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位于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东楼一、二、三层和牌坊两侧原商场及停车场的场地使用权及经营权(16437平方米),现 继续履行合同既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缺乏依据,虽然在租赁合同中关于大堂改建有合作投资约定,但这仅是局部场地改造合建,双方并无共同经营管理、共同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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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并没有关于被上诉人认可收到上诉人3万元转让费的内容,而且一审期间上诉人的丈夫并不是本案 证明其因为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而被停止租赁关系,而且东风商场还要跟上诉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只是因为上诉人不愿意按照商场增加的租金数额缴纳租金,所以才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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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违法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四、玉祥大酒店基于与模范商场所签订的商场租赁协议,合法使用该户外广告,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玉祥 原告占60%,第三人40%,由此可见,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对涉诉广告牌依法享有使用权,而利益由原告与第三人分享。关于被告玉祥大酒店抗辩的,原告对模范商场四楼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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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3 500元、定金200元、保证金1 000元后,开始进场营业。第一被告计划商场在2007年10月15日正式开业,此前为试营业,但由于第二被告与第三 ;对于原告主张的10%违约金,虽然第一被告同意给付,但由于双方租赁合同无效,此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原告此项主张未在法定举证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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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伍昌玲于2007年10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记载的出租人为“北京阳光鑫隆商场有限公司”,该合同的条款中未对使用“白云市场”的名称作出约定,对此伍昌玲应为明知,故本院对于伍昌玲关于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以及阳光鑫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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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落策的房屋有理,应予支持。被告以合同法第229条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为辩驳理由,主张本案为租赁 审理中,上诉人家电DC城负责人杜继东就琼海市人民政府落实侨房政策,致使该商场长期承租的场地部分产权变更,引起诉讼一事向琼海市委、市政府反映后,琼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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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落策的房屋有理,应予支持。被告以合同法第229条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为辩驳理由,主张本案为租赁 审理中,上诉人家电DC城负责人杜继东就琼海市人民政府落实侨房政策,致使该商场长期承租的场地部分产权变更,引起诉讼一事向琼海市委、市政府反映后,琼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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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行上海公司派出该项目的最高负责人尽快到焦作三维公司召开合作协议执行检讨会议;3、关于戴德梁行上海公司催要款一事,待双方检讨会达成共识并有显著成效后再 均予认可。戴德梁行上海公司的义务仅仅是对商场设施管理提供实施参考方案,并无权直接参与项目的招租、定价、租赁合同等一系列的经营决策。4、焦作三维公司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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