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 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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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第1款:“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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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施行前,崔建远教授认为在无权处分构成欺诈,但未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无处分权不知情,那么此类无权处分合同完全被因欺诈而成立的 1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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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赠与或受特种赠与较少者[11]; 还有一种认为,只要有人接受特种赠与,其他共同继承人无论其是否接受特种赠与,亦不问其所接受特种赠与价额多寡,均应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定条件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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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 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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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已同意解除协议。因两原告是夫妻关系,原告李自同私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卖给被告,不经原告陈彦葵同意,根据《婚姻法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韦勇二○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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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受赠的遗产,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1]随着经济社会日益发展,夫妻共有财产种类会不断扩充。在立法时存有一定 房产权益的实现。 1、农村妇女嫁入男方,落户在男方。在婆家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婆家的父系家长。即使婚后在宅基地上建房、翻建、扩建等宅基地证上的仍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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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房屋款,即可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 的事都须双方协商确定,势必会加大婚姻生活成本,给生活带来不便。第三,确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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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房屋款,即可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 的事都须双方协商确定,势必会加大婚姻生活成本,给生活带来不便。第三,确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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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分原则。质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 对于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会议认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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