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秀峰区正阳路15号2栋1-2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李桃,李桃委托第三人白鉴芳代为管理、签订出租合同、收取押金、房租等,并出具了书面委托书。 认为:被告与原告应柳兰签订的虽系门面合作协议,但双方未存在合伙关系,该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门面转租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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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正阳路15号2栋1-2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李桃,李桃委托第三人白鉴芳代为管理、签订出租合同、收取押金、房租等,并出具了书面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门面转让费10000元,房屋押金3000元,租金4500元,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另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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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九、证据十未经庭审质证。三、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A居委会 而不是所有权。本案中,A居委会与张某多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协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租方,故其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适格。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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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诉称,2009年7月25日被告雷某某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原小学的所有房屋及庭院出租给被告雷某某,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即从 停止办学,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某村委会要求被告雷某某将所租赁的房屋和庭院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应该承担维修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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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与广西南宁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以证明XX四组团XAXB房屋能正常使用,屋内家具齐全。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7月20 合同提前解除导致的损失进行约定,而房屋租赁市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合同提前终止并非是导致原告不能立即出租的唯一原因,故对原告主张的闲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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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单位临街门面房由东向西第九间房屋,以月租金800元出租给被告周亚逢使用。租期从2009年 交房屋,支付住房使用费,承担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第三人刘建德作为租赁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人,应履行实际交付义务。对于逾期腾房租金及违约金标准,因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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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吕若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单位临街门面房由东向西第七间房屋出租给被告吕若,月租金550元,从2006年3 交房屋,支付住房使用费,承担违约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第三人杨建利作为租赁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人,应履行实际交付义务。对于逾期腾房租金及违约金标准,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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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年租金为18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9000元,提前1月支付等。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至2011年时,被告应予2011年2月26日支付半年租金9000 莉(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青年北路二层门店出租给乙方使用;年租金为18000元;每半年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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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道县分公司上诉人道县房地产管理局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09)道民一初字第690号 朱玉峰办理,因曾嘉亲人年幼,没有去办理。该房由公房管理部门管理出租,曾林曾领取部分租金。1993年道县房产局与原道县新华书店签订交易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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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沈爱桂购房款人民币120 000元是错误的;2、沈爱桂自2008年就恶意占有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将租金返还给丁小海或唐 元,是否是收取唐春妹退的购房款的问题。唐春妹与沈爱桂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款是120 000元,唐春妹给沈爱桂出具的收条也是120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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