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书》第5条即以人民平等为由认为应订民商统一法典。此乃皮相之说,日本学者田中耕太郎、铃木竹雄已经驳之于先。可参见我妻荣著、 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11] [德]WolfgangSellert.从德国商法典编纂历史看德国民商法之间的关系[A].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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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台湾地区却分别设有不低于6个月和一年的限制。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第一款要求股东在敦促公司发动直接诉讼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表诉讼 ,1061~1064,1065,1066~1067页。[7][9][10][12][25]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二卷,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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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其份额的全部或一部转让给非股东时,须经股东大会同意。《韩国商法典》的有限公司部分中也规定,有限公司社员只有在有依第585条(即变更章程的 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于这些问题,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股东将其份额对外转让请求公司同意的场合,当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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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现代商法理论试图对商进行重新解释,国外商法理论对此形成了诸多学说。 以日本为例,就有内容把握论、特征把握论(注:[日]北泽正启著:《 以统一的民商法典取代 民商分立法典的模式,因而停留在反对在形式上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而在实质上并不 否认民商法存在区别呢,还是根本上就否定商法存在的实际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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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法之中[19][20]. 由康曼达制度演变而来的两合公司制度,被1801年法国商法典确认之后,由法国探险者和殖民者带入美国,逐渐演化为现代英美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 为内部合伙,是两合公司的变态和附属物,故将其放在公司一章之后。);日本却将其规定于商法典的商行为一编之中,称之为匿名组合(注:日本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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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把私法性质的法律和公法性质的法律硬性揉合在一起,最典型的莫过于信托法。日本学者曾极力主张按一些国家模式分为两个法制订: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前者为私法 更加难以划定。形式上把已经频布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再统一到一部商法典中确无必要。因此,让它们依然按照商事单行法的模式继续存在自然是顺理成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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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所谓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独立的 期。 [38]更有学者将此次中国民法典制定的争论,和历史上围绕着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纽约民法典的制定而产生的争论而并称为世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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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本地的信用证实务标准可以经过双方的明示约定而得到适用。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各州本地的信用证实务标准。这是一个事实 法律实务的状况 1.12.1.1没有成文法 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中国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那样的信用证的立法。在最近一段时间以内,立法机关好像也不太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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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商事习惯一般应优先于民法适用,此为彻底贯彻基本法的理念之使然。日本、韩国《商法典》均有此例。法国商法学者。Didier指出,当所涉的商事关系在 抵触的应优先适用商法原则,为法官运用商事裁判思维提供自由裁量空间;而且美国那种商法典的统一自足+司法的剩余立法权模式似为我国商事通则更值努力革新之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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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法之中[19][20].由康曼达制度演变而来的两合公司制度,被1801年法国商法典确认之后,由法国探险者和殖民者带入美国,逐渐演化为现代英美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 为内部合伙,是两合公司的变态和附属物,故将其放在公司一章之后。);日本却将其规定于商法典的商行为一编之中,称之为匿名组合(注:日本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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