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且被告经常使用暴力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常兴辩称:原告所述都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 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常丽与被告廖常兴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常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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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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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7日在汉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月原、被告便一直居住在原告家。 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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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桂阳县敖泉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11月生育男孩罗俊德,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致使双方感情日益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 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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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上半年相识恋爱,1996年2月12日在桂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9月12日生育男孩江列人,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多次 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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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核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恋爱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婚后由于经常发生矛盾, 、四千元,因双方分歧较大,不能协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第三款“子女抚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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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阮平香与被告谢登山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阮平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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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苦海,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位于民权县绿洲路南段东侧7号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女儿薛×文的教育生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段荣花与被告薛秀珍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荣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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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18周岁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箫瑾辩称:不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志刚和被告朱箫瑾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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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在外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9日双方自愿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9日生育女孩刘惠,尔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 书 记 员邹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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