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以专有使用权为主,而这里的明示,只能是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的明示,而且明示的意义仅在于在绿地之上设定专有使用权。准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 》2000年第5期。 [9]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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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对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意义重大,因为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础问题,它对物权法的整体结构、体系和理论均有实质性影响,而物权行为理论是 2001. 104。 [4]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J],外国法译评, 1995, (2)。 [5] 金勇军,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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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失而沦为纸上谈兵。抛开功利而言,讨论所呈现的意义毋宁是话题本身所开启的观念价值。毕竟,公民从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现代化的一大 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5]杨解君:《物权法不应被笼统地视为私法》,载《法学》2007年第7期。 [6]辨析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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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权利和义务相脱离谈客体并没有实际意义,民法总则中有关物的规定实际上全然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至于民法总则的其他部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情况,这容易 的法典结构体系。如意大利曾于1865年制定民法典,1822年制定商法典,1942年的民法典则将民法和商法统一;荷兰原采民商分立主义,自1947年重新编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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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一些简单的一般性条文,在体系上并不具有促进法典逻辑化和体系化的意义;而《德国 民法典》式的总则,因其对于整合整部法典规则使之在体系上成为一个整体有着 在法典的其他部分并不适用,不 是关于权利变动的一般规则,不应当放到民法典总则当中。在草案第二编物权法的第二 章,第四章及第十一章中,规定了物权取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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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交易安全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是物权法的基石之一。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效力,它的变更必须有外部表征,让交易以外的善意 防止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从积极意义上讲是为了确认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而这两点都是由物权变动引起的,所以物权公示原则从本质上讲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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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为辅助占有。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自己占有则可以独立存在。[14]如 《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5]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8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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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理论界关于物权制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确。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使得物权法理论界呈现出一片百家争鸣的局面。尤其关于物权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的问题上,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是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其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因此对于不同的抵押权竞合,登记要件的意义也是不同的。(Ⅰ)在不动产抵押时,依登记原则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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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了登记,所有就拥有了不能废弃的权利。也就是说,登记具有结论性的意义。59这意味着土地权利不能由于登记之前的缺陷而被废弃,从另一方面,不能废弃 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41] 钱明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42]田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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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买受人或出卖人遭受不利,转交人应当将此笔款项特定化(如置于单独的保险箱中)。其意义在于,在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前,买受人不因丧失价金的直接占有而 出卖人和买受人,以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在物权变动中因受偿不能的风险所致之损失,体现物权法的效率原则及和谐原则。至于优先权对于一般抵押权人乃至于对次买受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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