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生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 元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一条分类施保的补助标准:(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在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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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农村村民减免本人当年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的开支办法处理。 系双胞胎和多胞胎的,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第四十五条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给双方奖励金总额五至十元,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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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第二十五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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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第三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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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 和省相关规定制定。第十六条对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中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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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生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 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分类施保的补助标准: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在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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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 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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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予以鼓励。 二、育龄夫妇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享受下列待遇:(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或每年记四百工分(实行包产到户的地区,对 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这个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少发四年。(三)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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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 、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二)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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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托、入学、招生、招工、就医、住房等方面给独生子女优先照顾;(三)母亲产后享受六个月的产假待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民、城镇待业 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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