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BCN828号二轮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他人驾驶,行经涵江宫下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手机摔坏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摩托车驾驶员负 、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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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至肇事处,两车避让不及,致拖拉机左前部于电动自行车前部在路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当即被送往仙游县医院抢救,并 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参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损伤,依法应当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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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苏BZExxx轿车行驶至本区铁印路、江杨北路路口120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宋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宋某受伤。后经宝山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魏某某负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等相应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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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痕迹进行检验,结论为:沪000000桑塔纳SVW7180LEi小型轿车正面与未见悬挂号牌豪顺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同年7月22日,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虽无目击证人,但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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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的**公司所有的沪A*****重型平板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意威路近日樱北路路口东侧处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车辆受损的 佐证。审理中,原告表示,同意在主张的医疗费中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54.9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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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时50分,原告所属驾驶员沈XX驾驶上述被保车辆行使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高XX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理赔。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各1份,由原告XX镇政府为沪BDXXX警中型普通客车投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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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厢式货车左侧防护栏及左右轮刮上原告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由此发生。原告因此事故造成身体多处重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经送入医院住院近44天治疗方可 轻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应与被告农少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桂AD5909轻型厢式货车在人保广西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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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加以侵害。被告李高民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与诸原告亲属张保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张保杰受伤并医治无效死亡,还致车辆受损,李高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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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6时41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本区罗阳河路罗太路路口与被告刘某驾驶的牌号为皖SWMxxx货车发生碰撞,原告钱某某受伤。后经宝山交警支队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等相应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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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元应由被告孙*负责赔偿,被告**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交通 ***挂)大货车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富特东二路与希雅路路口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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