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国容系左后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原判还认定,原告人彭国容受伤后在2001年3月31日至10月26日期间在佛山市中医院门诊治疗。2001年3 时间内在该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而没有证明上诉人的误工时间。此外上诉人没有就营养费问题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因此原判根据上诉人到医院门诊就诊的情况,相应确定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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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李晓青只负有一半的抚养义务;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李晓青继续治疗的费用;营养费问题的提出过于牵强;冯照继续治疗的费用是否合理,请法庭认定;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 本院不予支持。3、李晓青因交通事故致残并丧母,其子冯照亦因车祸受伤,母子二人心灵创伤难以弥补,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既合法亦合理。由于并无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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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关于原告误工工资及住院期间营养费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伤与己无关,因未能提供有力的对抗 人崔凤芝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推扯杨桂珍的行为与杨桂珍的受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系其他原因造成的,故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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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左转,两车临近时发生湘AG3885左前端与摩托车前部相撞,致使原告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7年6月5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交警大队作出长公交 ,为省内每天30元计,应为540元;6、原告的营养费问题。根据原告的伤残的实际情况,营养费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元;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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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长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国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长岭县中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长岭县第二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医疗费96 672.92 没有转院手续,又到长岭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所花费用不应保护。原告主张营养费问题因没有医嘱也不应保护。其要求精神抚慰金亦无法律根据。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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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关于原告误工工资及住院期间营养费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伤与己无关,因未能提供有力的对抗 人崔凤芝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推扯杨桂珍的行为与杨桂珍的受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系其他原因造成的,故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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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豫J-B6996号轿车乘车人杨素芬受伤。后经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志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连杰无 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住院伙食补助为720元(30元/天×24天);关于营养费问题,应以住院实际天数计算,每天10元,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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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C444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原告车上乘坐人员杨素芬受伤,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共给原告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20元(30元/天×24天);关于营养费问题,应以原告住院实际天数计算,每天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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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东向西行驶中相撞,造成伤两人,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原告宋维娜受伤后被送到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主要诊断为:1、早孕;2先兆 问题,应根据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发生费用,本院酌定交通费为400元;关于营养费问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流产,营养费本院酌定为3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鉴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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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超及乘坐豫GBD208号轿车的刘纪东、乘坐豫EUC808号轿车的唐红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刘玉 .27元由被告刘玉乐、刘纪东承担。关于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问题,因三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均未评定伤残等级,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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