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有强制保险。根据原、被告三方诉辩意见、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12月1日下午1时许,吴敬驾驶豫S61782号货车从淮 ,刘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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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反证,上述证言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6月12日下午1时20分左右,被告田军池驾驶自己的河南G 时由被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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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杨森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因此,在塞翁中心对其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不能以其发给不特定多数的律师函作为其已知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依据。 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赛翁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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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不确定的,没有任何凭据;证1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1)、本案例对本案无决定性作用;(2)、该案例事实与本案 )因重大过失对雇主的人身,财产损害二审改判为承担赔偿40%的责任(注:一审固始县人民法院(2005)固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证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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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原审法院认为:在豫G09538车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表明豫G09538车辆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朱真忠,并认定属于雯 称:1、原审判决不顾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另行改变已确定的法律关系而重新认定是错误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再终字第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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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警示标志,以上安全隐患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窑厂的经营者张秀军也应对沈爱真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张秀军与张连海虽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连海主张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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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场合,该未成年人只要具备足以识别事理的智能即事理辨识能力即可。” 但是如何确定这种并不确定的事理辨识能力却依然值得进一步研究。客观说认为只要客观上受害人具有 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原告感染破伤风是由于自己的故意或疏忽导致,否则被告不能逃脱损害赔偿的范围。这其间存在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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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严重,且有多处构成伤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80000元。关于原告焦婷婷主张继续治疗费及趾具费具有不确定因素,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有限公司是挂靠单位,二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的诉讼在所有情况没变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与(2008)平民终二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相背,并做出判令裕华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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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保险合同赔偿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予以赔偿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查明事实,确定的赔偿数额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是对残疾者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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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收费单和交通票据。被告刘书萍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及庭审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路XX驾驶豫ED0898号 且被告也未举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赔偿标准依据,故应根据原告伤情酌情确定290元为宜。原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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