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月利率为6.30‰;合同第十九条第(十四)项还约定:“甲方为乙方所购汽车保险的第一受偿人,如汽车发生保险赔偿事故,甲方有权 支公司支付原告陈秀根保险金402700元。案件受理费73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诉人太保桂林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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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原告张义国购置红岩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豫C62012,挂靠在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营。2009年10月3日,原告张义国在被告宜阳营销部投保了强制 调包现象为由拒赔。原告遂诉入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保险合同,但被告收取原告张义国交纳的保险费,并给原告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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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国臣。原告平顶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七分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被告委托代理人段国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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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 车辆所属单位是榆林市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保险单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公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有赔偿损失的义务。3、责任认定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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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原告是豫QA7256货车实际车主,并将该车挂靠在驻马店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每月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600元,原告对该车享有 驻马店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认可保险费是由闫新军实际缴纳的,并认可本案中应取得的保险利益由闫新军享有。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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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中有机动车辆装载规定属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范围,而不属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范围,故安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要求赔偿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原告乔双负担104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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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此事故的受害者。此事故发生后,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已在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足额做出了赔偿,赔偿款已划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帐户。请求依法 实际车主是郑高峰。投保费用由车主交纳。上述事实有原告郑高峰提供的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保险单、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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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建军诉称,2009年6月,原告所有的豫Q43895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2009年8月11日,原告投保车辆在陕西省汉中市宁 豫Q43895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原告投保了非营用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车上货物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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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为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0月22日起至2008年10月21日止。机动车保险单 车主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荔浦汽车总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杨友承担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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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孟州公司)与被上诉人孟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孟州汽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孟州汽运公司于2009年8月 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310000元保险金并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保险金额,被告应赔偿原告保险金31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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