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普通私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合同的违约求偿权大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大多适用6个 消除因情事变更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则可依法解除商事法律关系。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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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形式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而且也为国际公约所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规则》均采纳了该原则, 。一般认为, 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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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普通私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合同的违约求偿权大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于票据请求权大多适用6个 消除因情事变更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则可依法解除商事法律关系。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5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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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形式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而且也为国际公约所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规则》均采纳了该原则, 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即保障债权人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或尽可能获得因债务不履行所遭到的全部损失的补偿,同时也兼具警戒功能。作为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其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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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信赖,受要约人会对自己的事务作出相应的安排,诸如拒绝他人类似的要约、为合同履行作必要的准备等等。如果承诺不能生效,受要约人就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而 日本民法典》第522条、《瑞士债法》第5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荷兰民法典》第6:2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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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商法典》中第2609条规定的“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另一种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所规定的标准:(1)对方履行 ,对债权人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的权利应予以限制。 其次,就债权人是否能选择强制履行作为预期违约责任形式而言,有学者认为“先期违约责任的方式应和现实违约场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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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 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个成立生效的合同。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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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论述,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若干处谬误。最为明显的有: (一)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第79条看作是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持这 》第1467条便是这种态度。(2)仅将因情势变更致使对合同履行会对其显失公平视为解除合同的基本条件。例如《希腊民法典》第388条与《南斯拉夫债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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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 违约,根据前面的分析,实质是赋予债权人一种合理的主观推测,通过客观事实推定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可能丧失。但这毕竟是一种推测,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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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作为商事活动的一个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都有规定和具体适用。在我国,最初只是学理探讨,在合同法草案中 到商业行为中,哪些是有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呢?我认为应当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标的物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等几个方面考察。一是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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