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其公司也未收到原告所称的303万工程款。被告孟庆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一建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7年8月30日原告思礼供销社与被告一建 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本案中,虽孟庆河借款时系个人签字,但其当时系一建公司筹建原告商住楼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借款时间也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且孟庆河借款时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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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内被告应支付利息,仅约定“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履行期内的利息请求本院 工有限公司的其他4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里,其中该协议的第三条和第五条已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金及公司拖欠股东个人借款的不同处理方式;同时被告在南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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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贷款清收风险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为7280元。一审认为:工行五里堡支行与杨益国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支行与杨益国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汽车消费按揭借款合同,由常建民作为借款担保人。工行五里堡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众城公司发放430000元贷款后,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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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王文华、乙方丰台支行及丙方中汽力发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用于购买一辆奥迪牌汽车;贷款本金共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也不需各方就此签订变更协议;在乙方将贷款划入甲方账户后,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将贷款全额付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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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魏宝桐、裕金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魏宝桐向建行北京朝阳支行借款185万元 与丙方法人代表王硕的签名完全一致。因此,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退房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合同房产“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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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公司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万森通公司为被告王恩禄提供担保责任;借款 判决确认,2003年6月22日,万森公司与昌平工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万森公司接管万森通公司名下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含该公司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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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韩春贞、裕金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韩春贞向建行北京朝阳支行借款184万元 与丙方法人代表王硕的签名完全一致。因此,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退房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合同房产“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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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彭俊婷、裕金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彭俊婷向建行北京朝阳支行借款210万元 与丙方法人代表王硕的签名完全一致。因此,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退房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合同房产“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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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张志伟、裕金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张志伟向建行北京朝阳支行借款170万元 与丙方法人代表王硕的签名完全一致。因此,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退房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合同房产“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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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山个人借贷的241000元是个人债务,不应抵算工程款。本院认为,汤国山系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上述借款基本发生在泰州二建公司向徐州成泰公司出具《 规定而无效,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参照该《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酌定泰州二建公司向徐州成泰公司支付违约金144672元,亦无不妥。综上,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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