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湘公司推荐并经建行华兴支行审核同意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恒湘公司销售的汽车;恒湘公司对协议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恒湘公司推荐的 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李宪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二、李宪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中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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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湘公司推荐并经建行华兴支行审核同意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恒湘公司销售的汽车;恒湘公司对协议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恒湘公司推荐的 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俞学阳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二、俞学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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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湘公司推荐并经建行华兴支行审核同意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恒湘公司销售的汽车;恒湘公司对协议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恒湘公司推荐的 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龚宗阳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二、龚宗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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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湘公司推荐并经建行华兴支行审核同意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恒湘公司销售的汽车;恒湘公司对协议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恒湘公司推荐的 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邓亚专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二、邓亚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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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4号75楼3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大厦 。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意见及北方设备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车辆\工程机械信贷买卖合同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劲松、张玉华上诉称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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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晓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2005年2月4日更名为中国 借款159万元;杨继林将购买的金隆基大厦九层9C-2号房屋还给金鸿公司;鉴于杨继林尚未交纳原合同规定的购房首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原合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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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经营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 负责人赵小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彬,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帅 年8月10日,敫丽丽与华森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敫丽丽购买华森公司销售的商品用房。 二、200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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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有购买房屋的收益款双方计算至购房合同满三年时截止。 崔广君、崔德有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华森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前述退房协议是 二十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余额六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八角二分。 三、被告崔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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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韩晖购买房屋的收益款双方计算至购房合同满三年时截止。 韩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华森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前述退房协议是有效的合同 ,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韩晖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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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韶,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铁道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铁道支行)与被告王福利、被告北京海天房地产 向海天公司购买房屋而与建行铁道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已划入海天公司账户,王福利与海天公司签订了退房协议,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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