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 一、民法:确定和规范个人权利实现社会自治之法 教科书上一般这样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总和。简单而抽象的定义并不能使我们 个人,由个人自主经济和社会活动,建立一种私人主宰的市民社会。这种现代国家的建立使政治与社会、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分离的同时,也使私法从公、私法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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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中,刑罚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趋向明显,等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经济基础在于市场经济。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了以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 混乱状况时,公众和立法者的反应不是加速体制改革进程,首先运用经济手段、民商法、经济法或行政法手段予以调节,而是运用刑法的手段,动用刑罚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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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为社会公益服务。没有自由,没有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民商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便要求国家参与商法关系时 ,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发达的市民社会。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市场经济运作的润滑剂、自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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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一、民法:确定和规范个人权利实现社会自治之法教科书上一般这样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总和。简单而抽象的定义并不能使我们 赋予个人,由个人自主经济和社会活动,建立一种私人主宰的市民社会。这种现代国家的建立使政治与社会、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分离的同时,也使私法从公、私法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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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前强大的政治权力,人民不被视为 市民社会的主体而被当作政治社会的分子。这是本末倒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 。事实上,当人民富裕起来,个人权利得到 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 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民法的立法体系大体上健全了。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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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济法上的特定意义,如前所述,由于经济法具有超越民商法“私”的规定性而允许政治国家介入市民社会的特质,经济法视域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也相应的被赋予补充民商 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观为其追求的根本理念 可持续发展“系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7]与民商法以个人利益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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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们特别是领导阶层产生了这样的观念:政治社会被目的化,而市民社会被手段化。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本末关系认识上的偏差是走向民主政治的最大障碍。在 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民法的立法体系大体上健全了。但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6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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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更全面、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败以及市场与政府结合方式的不完善。相对而言,民商法可以规范市场行为,矫正市场缺陷,不能克服政府缺陷; 而生的。经济宪法学力图把宪法的基本问题放在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中考察,把宪政发展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紧密关联起来,以三大文明的相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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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互相冲突各方利益才得以平衡,市民社会成员的法律关系也才能得以落实。按照一位德国学者的说法,制定法(Gesetz)并不等同于法律规范(Rechtsnorm) 罗伯特霍恩:《百年民法典》,申卫星译,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民商法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3 页、第 26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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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 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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