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打工,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周群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1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者 顺的陈述。被告质证认为,对证1、证2、证3无异议;证4是原告单方面的问话,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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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提出离婚的事实不成立,理由不充分。因被告只生育一个女孩,后因身体有病,不能达到原告生男孩的目的,所以,原告强词夺理要 证人的个人观点,证人无此资质,不能做为定案依据。对被证2,证人证明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子价值30万元没有法定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其中证明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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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有现行法的依据,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 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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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街7号房产,是被告于1993年根据其父公证遗嘱继承得到的遗产的基本事实双方没有异议。争执的焦点主要表现在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个人财产的定性 继承的事实一旦完成,该财产就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夫妻离婚,该房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将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品,再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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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2005年6月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国惠手袋厂,2004年10月份, 中提出过,一审法院认为其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现在何国生再次提出,其已过了举证期限,而且其现在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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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彭新珍外出打工,双方感情疏远。刘须胜提出离婚,彭新珍表示同意,经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不公平,侵犯了其作为女性基本的居住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一笔户名为彭新珍、证号为422429690405684的身份证办理的存款人民币1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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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死亡,案件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可见湖北省高院认为本案的诉讼 法律效力。但是,二审裁判,特别是当庭宣判的情况下,由于判决书还没有正式做好,所以还不能立即送达当事人,此时就出现是以何时作为裁判文书发生最终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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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有一年多时间没有跟原告及孩子共同生活,也未尽到其做母亲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 的5000元借款已还清,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就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债权由原、被告各享有一半。双方与案外人莫秀荣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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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龙金晔,男,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原告吴柳宜与被告龙金晔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件1份,因法人不宜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证明,且出具该份书证的人没有签名,因此,该份书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吴柳宜与被告龙金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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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王佳自行偿还(上述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分担不能对抗债权人);四、婚生女儿张芷嫣由王佳携带抚养,张彩波自离婚之日起至女儿张芷嫣年满十八周岁时 答辩称: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已经分居2年多了,感情也已经破裂,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办法与上诉人相处,况且离婚也是上诉人提的,关于抚养费等问题也都是上诉人提的,被上诉人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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