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化戈,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书会与被告新野四季开心商贸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会 、断电的手法胁迫所签,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部分内容也显失公平,现请求撤销该份场地租赁合同书。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诉争的租赁期为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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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一周内履行清场义务。但被告对原告多次催讨协议约定款项不予理睬,且其封锁经营场地不再进行经营活动。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 之义务,其违约在先的事实清楚。原告于被告违约后,在尚未构成其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下,于2008年11月3日即向被告发出终止履行《合作经营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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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2007年8月18日,原告与郑州喜得龙河南分公司正式签订品牌代理协议,同时支付对方10000元品牌保证金。2007年8月30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 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元。后原、被告因租赁场地产生矛盾,被告至今未能为原告提供经营场地,致使双方达成的租赁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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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转让合同》,虽然此合同没有直接转让门面,但内容中有要求徐冲与刘文就经营场地一事进行协商,朱江红的该行为实为门面转租行为,且朱江红事先亦未通知刘文 给了徐冲,并告知徐冲该门面的租期将到,如需继续经营,必须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现该门面已由徐冲占用经营,控制权不在上诉人手中,上诉人客观上已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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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明木及原审被告濮阳市金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二00七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07)华法 8月15日前与金桥公司签订场地经营协议,不签订者必须在8月15日前清离商场,造成损失自负。张明木认为其与申请人的租赁协议未到期,所交租金有剩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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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原告丁静与被告兴源市场服务公司形成的事实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因被告无权出租而无效。2、造成原告与兴源市场服务公司之间租赁合同 的合同相对人。上诉人在二审提供的证据赵海波、赵静波和赵光辉之间的合伙协议一份、关于筹建松原市宁江区兴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证明公司的筹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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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属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宁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魏丽梅与兴源市场服务公司之间的事实场地租赁合同及定金合同无效。。 一审诉讼费50元,上诉费 50元,均由兴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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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户全部撤出市场。上诉人在二审提供了赵海波、赵静波和赵光辉之间的合伙协议一份、关于筹建松原市宁江区兴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证明公司的筹备工作 人有权将其承租的星源综合楼出租给第一被上诉人等。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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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原告丁静与被告兴源市场服务公司形成的事实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因被告无权出租而无效。2、造成原告与兴源市场服务公司之间租赁合同 的合同相对人。上诉人在二审提供的证据赵海波、赵静波和赵光辉之间的合伙协议一份、关于筹建松原市宁江区兴源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证明公司的筹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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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属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宁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魏丽梅与兴源市场服务公司之间的事实场地租赁合同及定金合同无效。 一审诉讼费50元,上诉费50元,均由兴源市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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