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持异议,但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方没有按照交警部门针对本案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中所认定的责任划分责任,同时由于死者亲属的过错 作出临公交认字[2009]第W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邝老七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红军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胡荣久、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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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队绥公交认字(2010)W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原、被告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3、绥宁县中医院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CT影像诊断 号证据,均为县交警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案件材料,对其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虽然交警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交警签名,程序上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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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费由法院根据合理的支出确定,营养费没有医嘱不予认可;原告并未致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答辩人只应承担本案交通 在原告提交正式医疗发票的前提下认可医疗费为9751.27元;原告伤势较轻,没有护理人员的医嘱,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答辩人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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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洛阳市交警支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12009002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该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属实;3、被告邓雄德的反诉要求 元+1920元+1930元)=5670元÷3个月=1890元],因交通事故从5月10日到8月16日止没有上班,停发工资;高晓辉2009年2月-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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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沉重的精神伤害,原告所受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2 702.64元,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比例,应由被告孙长足、王东超、城苑汽车服务公司 证据2中工资证明、工资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单位没有扣发工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因本事交通事故收入减少。对证据2、3、6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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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精神伤害,原告所受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0 943.12元,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比例,应由被告孙长足、王东超、城苑汽车服务 鹤壁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事故认定书一份、豫F23397号车行车证一份无异议,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一份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收到车辆超载不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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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精神伤害,原告所受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65 651.73元,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比例,应由被告孙长足、王东超、城苑汽车服务 鹤壁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事故认定书一份、豫F23397号车行车证一份无异议,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一份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收到车辆超载不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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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精神伤害,原告所受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0 918.1元,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比例,应由被告孙长足、王东超、城苑汽车服务 鹤壁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事故认定书一份、豫F23397号车行车证一份无异议,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一份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收到车辆超载不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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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精神伤害,原告所受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5 287.2元,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比例,应由被告孙长足、王东超、城苑汽车服务 鹤壁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事故认定书一份、豫F23397号车行车证一份无异议,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一份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收到车辆超载不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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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沉重的精神伤害,原告所受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 349元,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次责任比例,应由被告孙长足、王东超、城苑汽车服务公司 鹤壁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事故认定书一份、豫F23397号车行车证一份无异议,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一份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收到车辆超载不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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