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M.A.Hermitte:《非法律技术中的‘软’概念的意义:知识产权的典型》,A.p.d.1985,331ets.)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 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进步。事实上,“物权之标的仅为有体物”的限制早已被突破。如《瑞士民法典》第1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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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带来的混乱,而且还将妨碍其与日后制定的物权法的顺利衔接,从而妨碍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体系的创建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之所以延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将土地权利用于自由流转,并可以用于继承。这就使农民获得了具有真正物权意义的土地权利。依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其一,引发农民心理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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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前述第二类物权定义在“支配性”基础上再添加“享受利益”,据支持者解释,其重要意义在于以此表明“构成物权之利益要素”。但为什么非得要表明此点呢?难道对物的 背景的简单介绍(而在中国目前唯一的一本系统介绍德国物权法的专门著作即孙宪忠先生的《德国物权法》中,甚至根本就没有出现什么“对物关系说”及“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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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主要是存在于第二性关系之中。惟独第194条第1款对请求权的定义却是“在相对权的意义上”使用的,德国学者以为,此一规定与其241条第1款对债的 于时效,于被告基于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之前得随时行使之。(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秘鲁民法典于1984年修改时,废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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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销登记。”从上述德国、中国台湾、中国大陆三地物权法的规定对比来看,中国大陆物权法是承认物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独立性的。所谓“基本上被采纳”判断,笔者认为是孙先生对我国 善意取得制度。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与日尔曼法确有其渊源,但在法律结构与意义上却大异其趣。善意取得制度采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之结构,其根本旨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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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第二类物权定义在“支配性”基础上再添加“享受利益”,据支持者解释,其重要意义在于以此表明“构成物权之利益要素”。但为什么非得要表明此点呢?难道对物的“ 背景的简单介绍(而在中国目前唯一的一本系统介绍德国物权法的专门著作即孙宪忠先生的《德国物权法》中,甚至根本就没有出现什么“对物关系说”及“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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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当属必然。由此,物权请求权表现出与一般债权的重大区别,不宜纳入债法体系。 除此而外,笔者还认为,在立法上将物权请求权 分析和争论,往往强词夺理,且并无大的意义。 [⑨][⑩][11]王利明 陈华彬:《物权法论》 [12] 事实上,德国民法典及台湾民法典都是将恢复原状请求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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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其他权利”,从而以此设定质押。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上一直延续下来,在今天受到了挑战,物权自由创设主义 的是正确界定物权法定和权利质押标的的关系。 我国学者论述物权法定是在相当严格的意义上进行的。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中“法定”的范围,理论上认识并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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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权利和义务相脱离谈客体并没有实际意义,民法总则中有关“物”的规定实际上全然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至于民法总则的其他部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情况,这 的法典结构体系。如意大利曾于1865年制定民法典,1822年制定商法典,1942年的民法典则将民法和商法统一;荷兰原采民商分立主义,自1947年重新编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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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了登记,所有就拥有了不能废弃的权利。也就是说,登记具有结论性的意义。59这意味着土地权利不能由于登记之前的缺陷而被废弃,从另一方面,不能废弃 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41] 钱明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42]田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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