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二项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有权要求被告龙潭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负担2,548元,被告祁阳县龙潭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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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企业)年度欠息明细清单》一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新华印刷厂共向仙桃工行借款本金338.2万元,截至2005年5月20日累计欠息2340371.72元。第四组 计算方式与前述一致,也包括逾期贷款罚息和复利。因原借款合同仅有“按季结息”的约定,未明确约定计收复利,东方公司武汉办所主张的利息既计算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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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丙方贷款合同附件。同日,被告粮油公司(借款人)与农发行(贷款人)及油脂公司(保证人)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各 多数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十分困难,难以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决定给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暂定为1999——2003年。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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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利;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合同签订后,工行方庄支行于2001年1月5日向周荣华依约足额发放了 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现工行方庄支行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长兴公司偿还未到期贷款本金83 735.32元、积欠本金219 76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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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后,工行新街口支行依约将贷款划入通衢公司的账户。万桂林向工行新街口支行出具了借款借据,金额为30万元。四、借款合同签订后,万桂林有逾期还款的 “万桂林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工行新街口支行有权要求万桂林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该条款仅是赋予了工行新街口支行在发生了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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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 本院认为,建设银行与崔晓东、金鸿公司所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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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为自每期约定还款日起两年,提前收回贷款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刘宝丰出具担保书,承诺 担保书、逾期还贷情况表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昌平工行与许清悌、众实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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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拿到,责任应该由众实公司来承担。2003年12月郑广生与本案第三被告众实签订过贷款购车合同以及与原告签订过借款合同,但签订合同 本金610 117.23元、利息31 912.28元,罚息30 537.55元,未到期的借款本金127 252.15元。2005年12月,昌平工行诉至本院主张权利,请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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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逾期还贷情况表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昌平工行与王萌、众实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 萌交付相应款项,被告王萌作为借款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孙玉葵作为被告王萌贷款购车的担保人,在被告王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孙玉葵亦不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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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拿到,责任应该由众实公司来承担。2003年12月赵国海与本案第三被告众实签订过贷款购车合同以及与原告签订过借款合同,但签订合同 本金610 117.23元、利息31 912.28元,罚息30 537.55元,未到期的借款本金127 252.15元。2005年12月,昌平工行诉至本院主张权利,请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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