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587元,由福源公司承担。 鸿业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鸿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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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587元,由福源公司承担。 鸿业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鸿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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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587元,由福源公司承担。 鸿业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鸿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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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50元,由福源公司承担。鸿业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鸿业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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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38号房地产发展大厦二楼。负责人韩利平,该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予原告,余款418862.61元由被告纪逻武及佛山市中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予原告张文太;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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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麦彩霞,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海海口村。系麦然开之长女,在校生。上诉 只诉请29400元,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误工费51532.40元(按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769.9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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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779元,由福源公司承担。 鸿业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鸿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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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328元,由福源公司承担。 鸿业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鸿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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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411元,由福源公司承担。 鸿业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鸿 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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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789元,由福源公司承担。 鸿业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鸿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运喜公司未曾委托过福源公司或郭宪生开发讼争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也对此予以确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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